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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湖南省文艺维权指南

2023-04-19 09:32:23 来源:湖南文联 作者:湖南省文联权益保护与行业管理处

湖南省文艺维权指南

(2023年4月 第一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文艺工作者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有效解决文艺维权相关纠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湖南省文艺工作者在从事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使用、传播的过程中,应当积极有效地维护自身及相关主体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文艺事业繁荣发展。


第二章 确权

第三条 文艺工作者在创作、使用、传播文学艺术作品时应当尊重他人作品的知识产权,尊重传统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确保作品的独创性。

第四条 文艺工作者在创作文学艺术作品时应当保留创作大纲、草稿、电子文档等证明独立创作过程的证据,可以运用第三方技术平台对创意以及作品创作过程中产生的权利进行保护,固定权利产生的证据。

第五条 文艺工作者发表作品时,应当及时作出版权声明,通过署名等方式表明作者身份,减少权属争议。

第六条 文艺工作者可以及时将创作完成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确认权利归属,避免权属纠纷。

第七条 文学艺术作品合作创作者可以签订协议约定作品署名、权利行使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八条 文艺工作者在创作、使用和传播作品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依法取得原作品作者的授权许可。

第九条 文艺工作者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应当避免与他人作品的表达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

第十条 文艺工作者在创作作品过程中涉及必须使用他人作品或作品要素的,应当通过适当途径查询所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信息,并合理标注所使用作品或者作品要素的来源,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人物传记作者应尊重传主人格、名誉及隐私,防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文艺工作者创作作品参加作品征集或者作品竞赛时,应当保证作品来源合法,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三条 文艺工作者通过改编、汇编他人已有作品等方式产生新作品的,应当与原作品作者合理分享新作品的经济收益。


第四章 维权

第十四条 文艺工作者可以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方式,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主动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线索。

第十五条 文艺工作者发现其作品被侵权的线索时,可以向湖南省文联文艺维权服务平台提交维权申请并获得维权协助。

第十六条 文艺工作者在获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线索后,可以自行通过公证方式或者委托湖南省文联文艺维权服务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固定侵权行为证据。

第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维护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歪曲使用或者不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文艺工作者可以委托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作品许可使用、处理应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事务。

第十九条 文艺工作者在发现侵犯己方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后,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或者湖南省文联文艺维权服务平台向行为人发出律师函或者侵权警示,提示对方行为涉嫌构成侵权,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文艺工作者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在获得己方知识产权许可后再继续合法使用作品。

第二十条 文艺工作者在发现侵犯己方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后,可以向湖南省文联文艺维权服务平台申请调解处理与对方的知识产权纠纷事宜,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调查处理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文艺工作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可以采用以下诉讼策略:

(1)合理提出对方使用作品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

(2)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合理寻求司法救济措施;

(3)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文艺工作者在针对侵犯己方作品知识产权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应当积极提交证明侵权方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时间、侵权范围,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人因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作品的使用费,己方因为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文艺工作者创作绘画、书法、篆刻、雕塑、摄影等作品并转让作品原件的,保留了作品著作权中除原件展览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可以在对方或者第三方未经许可制作、使用、传播作品复制件时主张权利。


第五章 应对诉讼

第二十四条 文艺工作者受到知识产权侵权起诉,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应对:

(1)委托湖南省文联文艺维权服务平台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或者代理应诉;

(2)准备证明己方创作和使用作品行为合法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文艺工作者接到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律师函时,可以向文艺维权主管部门报告涉嫌侵权事项并请求给予处理,也可以通过提起不侵权诉讼证明己方行为正当合法。

第二十六条 文艺工作者在他人对其创作活动或者个人生活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或者不当披露隐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舆论影响时,可以及时通过提起名誉权、隐私权诉讼等途径维权。

第二十七条 文艺工作者在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警示或者诉讼程序中,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作品使用授权许可并支付使用费。


第六章 附录

第二十八条 湖南省文联文艺维权职能部门为权益保护与行业建设处(维权电话0731—84582698)。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文艺维权法律志愿服务团队由湖南省文联发起并邀请文艺维权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 湖南省文联文艺维权服务平台为“湖南文艺维权”微信小程序。

第三十一条 湖南省版权登记及相关服务机构有: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物评审中心(电话0731-85045986)、湖南省版权协会(电话0731-85045989)、马栏山版权服务中心(电话0731-85133499)等。

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由湖南省文联委托湖南省文艺维权法律志愿服务团专家拟定,由湖南省文联对外发布。


编辑:吴   迪

一审丨施俊杰

二审丨贺   胜

三审丨蒋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