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南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各民族民间文艺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民间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本会是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和湖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省文联的领导和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业务上的指导。对全体会员负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
第二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和组织全省民间文艺工作者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推动民间文艺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具体任务是:
1.坚持党对民间文艺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思想政治引领长效机制,通过开办多种形式的专业知识培训,努力培养民间文艺专业人才和新生力量,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扩大专业队伍。
2.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调查研究、学术研讨等各种形式,规划、组织和指导省内民间文艺活动。
3.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文艺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加强民间文学搜集、整理、研究和传播。
4.完善主题文艺活动引导机制,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文艺实践活动。组织全省民间文艺工作者参加省内外、国内外有关业务活动,加强民间文艺学术研究、交流和业务交往。
5.开展本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做好发展会员工作。本会积极培养优秀民间文艺人才,加强新文艺群体会员、青年会员和基层会员的吸收和推介。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年满18周岁,赞成本会章程,愿意缴纳会费,从事民间文艺搜集、保护、抢救、整理、翻译、研究、出版、编辑、教学的我省民间文艺工作者、民间故事讲述家、民间歌手、民间艺人以及各门类民间文艺家和组织工作者,由本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由所在市、州民协(文联)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省直系统、驻湘单位的申请者,由所在单位和两名本会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凡户籍或工作关系在湖南省的中国民协会员均为本会当然会员。兄弟省市会员移居本省者,经办理手续可由原籍转入本会。
第五条 各市州民间文艺家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组织机构的社会组织,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即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的义务;享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扰乱本会工作,损坏本会声誉,或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处分,被剥夺公民权利者,经协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开除或取消其会籍。如工作变动或长期不从事民间文艺工作,经协会主席团通过,可停止其会籍。
第八条凡为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为本会争得荣誉者,经协会主席团通过,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章 组织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以协会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代表、当然代表和特邀代表三部分组成。选举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由各地会员民主推荐产生。当然代表为上届理事,特邀代表由大会筹备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会理事由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职务理事由各市、州民协(文联)推选实际主持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市、州民协(文联)的理事候选人,工作变动后由市、州民协(文联)负责人自然更替,并报本会主席团备案。个人理事建议人选由代表大会筹备组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提名,报省文联党组研究,最后提交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还可决定设名誉主席一名和顾问若干名,任期一届。名誉主席由上一届离任的主席担任。顾问由上一届离任的副主席担任。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五年召开一次,听取上届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本届理事,讨论本届工作规划。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团决定召开,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讨论工作任务。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必要时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提名,协会主席团通过,报经省委宣传部批准后,由省文联党组任命。由正副主席及秘书长召开办公会议,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理事会、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处理会务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担任协会法人代表。协会设副秘书长1—2名,由省文联党组决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考核不称职的本会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主席团依照相关程序予以撤换或罢免,并在理事会上报告。本会领导机构成员如因其他原因需要做出调整的,应由本人向主席团提出辞呈,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调整,并在理事会上报告。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
第十四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会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本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